You are here

《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修订建议

日期: 
2002.06.16

和谐之家《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

修订建议

背景

《家庭暴力条例》在1986年于香港使用,旨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保护,使他们免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沿用至今超过十六年,中间从没有检讨及修订。 受骚扰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发出命令,禁制另一方骚扰申请人和与申请人同住的儿童、或进入其婚姻居所。虽然法例的用字没有指明哪一性别,但条文的受惠人大都是妇女。 根据《家庭暴力条例》(第189章),凡配偶向民事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可发出禁制令:- a.限制其配偶向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同住的儿童使用暴力;或 b.禁止对方返家或家中某指定部分,或某指定地方。 禁制令的条款及其有效期只限3个月,另可展期3个月,有效期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卫生福利局的资料显示,新举报的虐待配偶个案由1998年的1009宗增至2001年的2433宗,当中妇女成为受害者仍然维持于超过90%,而根据警方2001年的数字显示,每天平均发生6.7宗家庭暴力事件中,便有超过一宗涉及严重殴打、伤人及谋杀/误杀的家庭纠纷事件,情况令人忧虑。和谐之家的入住个案及热线求助电话亦不断上升,01/02年的入住人数(447人)较98/99年的376人上升了20%,而热线求助电话亦由97/98年的4836宗增加至01/02年的8411宗,增幅超过70%。虽然以上的案件数字并没有按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分类,但是近年不少有关家庭暴力的报导均涉及父母与子女(虐老,虐儿), 兄妹、婆媳或叔嫂之间等,可见暴力已不限只发生于夫妇或同居配偶之间。

另外根据和谐之家于本年八月向离院妇女进行的调查显示,在愿意接受访问的24位妇女当中,有13位是曾经或现在正受配偶缠扰,形式包括电话骚扰(62%)、恐吓(54%)、辱骂(38%)、在家附近游荡(31%)等。超过半数受害者因此而令其精神严重困扰、心情烦躁及精神紧张,亦接近五成受害者表示因此而常感恐惧及焦虑不安。亦有超过三成表示因此而外出次数减少(31%),影响其社交生活。

修订建议

法例上的修改扩大保护对象范围:

原因:

按目前《家庭暴力条例》,只适用于有婚姻关系或长久稳定的同居关系的男女及其子女,对于近年不断发生的虐待均有翁姑、媳妇、叔嫂、兄弟姊妹等关系,而共同居住于同一居所而发生的暴力问题便显得无能为力,反映现行条例对有关「家」之概念限定过狭,实无法完整保护所有家庭成员。近年在家居生活中出现的虐待老人现象有上升趋势,由于本条例只针对妇女与儿童,不足以正视虐待老人的现象。

根据该条例,只有已婚人士及同居的一男一女才可藉申请禁制令获得济助。遭缠扰的受害人假如在受骚扰时从来不曾或不再与缠扰者同居,便不能要求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再者当夫妇一旦离婚,这项补救办法亦不能根据该条例提出申请。根据同一理由,当同居男女结束关系后,法院亦无权提供保障,这反映当前条例的不足。

建议一)

本会建议,条例中的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应改为家庭居所(Domestic Home),适用的范围应由配偶及亲子间的家庭暴力事件扩阔至前配偶,包括前同居者、翁姑、媳妇、母子、叔嫂等共同居住在同一居所内的人所产的暴力事件,以令更多家庭关系的成员得到条例的保护。建议包括:

配偶及前配偶前同居者及现同居者父母亲及子女(包括继子女及被收养之子女)兄弟姊妹婆媳、公媳,叔嫂关系

任何亲人或不能自我照顾的人而法庭又认为他(们)在该家庭居所中应被视为该家庭成员

对家庭暴力予以明确定义

原因:

家庭暴力涉及身体、精神及性虐待,条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障较局限于身体上的暴力,其他受著较不明显的虐待,如婚内强姦、精神虐待等伤害的受害者则要透过较长时间及複杂的程序才可获得保障,甚至未能获得保障。另家庭暴力条例规定法院可以在禁制另一方对申请人使用暴力或禁止该另一方进入申请人的居所或某指明地方的禁制令附上一份逮捕书,不过法院只可在该另一方已经令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同住的儿童身体受伤害,并相当可能再次使申请人或儿童身体受伤害才可行使此权力,但是如果另一方只是威胁使申请人或儿童身体受伤,法院是不能附上逮捕书,只有当男人或女人不断违反禁制令,并对另一方及其他有关人等造成滋扰, 法院才可附上逮捕书。

建议二)

本会建议,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应明确列明暴力行为不只包括身体侵害的行为,也包括明显的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和婚内强姦等性暴力行为,并加强法院在使用逮捕书的权力,即使是性虐待 (如婚内强姦) 或精神虐待等,也可在禁制令附上逮捕书,以正视性虐待及精神虐待这类暴力对受害者的影响。

检讨禁制令内容

原因:

现时受害者申请禁制令及逮捕令的最高有效期不可超过六个月,而申请离婚而涉及抚养权的案件,法庭处理时间颇长,部分甚至超过六个月,家庭暴力受害者于此段期间很容易受到丈夫缠扰及威吓,使受害者精神容易受损。

 

建议三)

本会建议申延禁制令及逮捕令的最长有效期至1年,但可3个月检讨一次,以配合申办离婚及抚养权手续时间。为积极改善施虐一方的暴力行为,建议法庭把施虐者曾否参与辅导及教育小组课程(例如和谐之家-第三线男士服务)及其表现报告,作为应否接纳受害者申请延长禁制令有效期的评估项目之一。即若施虐一方不曾参加辅导或教育课程或其表现不理想,法官考虑延长禁制令的有效期机会较高。

其他社会配合设施

加强专业人士的训练

建议四)

为使前线专业人员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以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本会建议规定社工人员、幼儿照顾员、警察人员、医护人员、学校辅导及行政人员、教师等应接受预防家庭暴力之在职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应加强提倡男女平等及预防家庭暴力等概念。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

支持团体名单:

防止虐待儿童会护苗基金明爱防止虐老计划香港家庭福利会

灵实长者医护中心

 

检讨工作成员名单:

冯润宝律师 (和谐之家董事局成员)林满馨律师杨俊豪律师 叶长秀女士 (和谐之家-新家庭社区教育及资源中心协调主任)

阮冠英小姐 (和谐之家-新家庭社区教育及资源中心社区教育工作员)

 

和谐之家.新家庭社区教育及资源中心

电话: 2342 0072传真: 2304 7783

电邮: hhcerc@harmonyhousehk.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