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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强制性辅导」建议书

日期: 
2004.11.23

和谐之家

「推行强制性辅导」建议书

 

背景及理念

和谐之家于1985年成立全港首间庇护中心,协助受虐妇女和儿童重建新生,活出尊严。过去十九年间,我们为超过3,100个家庭(包括共6,500名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并为超过73,800个求助热线的来电者作即时的危机处理和辅导。此外,承蒙香港公益金拨款资助,本会于1992年成立「新家庭社区教育及资源中心」,向社区人士推行预防教育工作,从而提昇他们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和意识。

累积十九年专注处理家庭暴力的经验,和谐之家明白家庭暴力是涉及複杂的个人、家庭及社会问题。虽然本会最首要及关注的仍是受虐妇女的安全和为她们提供庇护住宿服务,但是,为更有效及全面地遏止家庭暴力,施虐者服务是不可缺少的。

根据和谐之家的资料显示,过去三年(2001-2004)平均超过三成的受虐妇女离开庇护中心后,会选择再与施虐者一起生活,但她们仍处于易受伤害的处境。纵使大部份(七成半)的离舍妇女能建立社区支援网络或有家庭服务社工跟进,但是这些夫妇复合个案未必会获优先处理,原因是家庭服务社工的个案工作量十分沉重(一名社工要负责至少60个个案)和他们缺乏专门处理家暴个案的训练。

不少个案指出,当妇女和子女与施虐者再共同生活时,并不保证施虐者已明白自己的责任和愿意接受辅导,这是根据离舍妇女的意见和本会再次入住数字而带出的关注。根据和谐之家的资料显示,在2001至2004年间,接近七成再次入住庇护中心的妇女在再度入住之前是有接受家庭辅导服务,但是给予施虐者的支援及辅导服务却是缺乏的。因此,以下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为何受虐妇女及其子女需要再次寻求庇护呢?当她们与配偶复合时,家庭暴力的问题是否已被解决或跟进?何种离舍支援是适切这群与配偶复合的妇孺?我们如何预防施虐者再次使用暴力?施虐者的需要和问题有否被正视?施虐者服务有甚麽地方是需要改善?

遗失的拼图 – 密集式的施虐者治疗

作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最前线的机构,和谐之家看到以上的不足和限制。因此,我们需要发展一个更完善和全面的方法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第三线男士服务」是一个崭新的计划,其目标是透过密集式的治疗和跟进服务协助施虐者终止其暴力行为。

由2000年12月至2004年2月期间,Man(男士)热线共收到2,130个求助来电,当中有936来电是涉及家庭暴力和婚姻问题。此外,我们共处理177个个案,当中有154

名是施虐者。同时,我们为53名男性施虐者提供个案辅导及心理教育治疗课程。过去三年的数字足以证明我们在男士服务方面已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成效。

「第三线男士服务」的成效于学术研究上亦得到肯定。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学系副教授陈沃聪博士于本年七月为第三线男士服务发表了检讨报告书。

报告中数据显示,施虐者在接受治疗小组后三个月,使用身体虐待及性虐待的次数均明显下降;此外,他们在接受治疗小组后九个月,使用精神虐待的次数也明显下降。由此可见,各种暴力行为是可以改变的,并对施虐者及其家庭带来正面的影响。在质性研究方面,受访的男士称在接受课程治疗后,对自己暴力行为能有重新的检视和醒觉;此外,他们明白暴力行为对伴侣带来的不良后果,学懂控制愤怒和处理衝突的技巧,从而避免再次暴力发生。

陈博士总结此计划能达致其目标和可填补现有处理家庭暴力的服务的不足。因此,他深信此计划的成功反映著施虐者服务(过去在处理家庭暴力的事件上一直是被忽略的项目)是值得继续发展,以便更有效地遏止家庭暴力个案。对于服务发展方面,陈博士亦给予一些宝贵意见。

他指出施虐者辅导服务受著两方面的限制:1) 施虐者可以选择不接受治疗;2)就算最初愿意参与,但过程中也难免有很高的流失率。这两个限制令到男士服务的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运用。因此,陈博士倡议推行「强制性辅导」,并促请落实以下的方案:i) 为成人而设的警司警诫令计划、ii) 带条件性的签保令 、iii) 带条件性感化令。我们会在下一部份详细讨论此三个方案。

按现时的情况,自愿性施虐者辅导确有其限制和不足之处。包括:如何说服那些没有被检控的施虐者,承认自己有犯错和需要别人的帮助呢?当能逃离法律责任后,施虐者会倾向不愿意承担道德上的责任和诚实地面对自己,纵使他们承认自己的问题,只有少数会主动求助。尤其是若他们有其他更重要的问题(如失业)要处理,便很容易忽略潜伏问题的严重性。即使施虐者愿意接受辅导治疗,他们也会很快放弃,原因是一些外在环境的因素和个人的信念,例如伴侣愿意复合或太太坚持离婚;深信自己已经康复,不会再使用暴力;即使,施虐者愿意稳定地接受辅导治疗,亦需要花很长时间和很多的资源去建立互信关系。明显地,自愿性辅导的限制和不足之处正是一个清晰的讯号,告诉我们要转向另一种能提升服务「效能性」和「有效性」的方向 - 强制性辅导。

强制性辅导

现时,施虐者面对的后果只局限于数种方案,如入狱、罚款或感化令等。故陈博士建议把强制性施虐者辅导加入于不同制度之中,提供截然不同的方法来遏止家庭暴力。

为成人而设的警司警诫令计划 (Police Discretionary Scheme for Adults)

这方案的理念源于为青少年违法者而设的警司警诫令计划,此计划适用于18岁以下初犯轻微罪行并认罪的青少年罪犯,给予他们一个机会,以免他们被带上法庭和留有案底。亦希望透过接受警诫而使他们觉悟自己所犯的错和明白受害人所受的伤害;另外,此计划要得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让其子女接受二年警司的探访和监管。负责执行警诫的警司会按照他们的需要和福祉,把个案转介至合适的部门,如警方青少年保护组、社会福利署或教育统筹局等提供适切的服务。

为青少年罪犯而设的警司警诫令计划能否经修订后扩展服务对象至犯了较轻微家庭纠纷的施虐者?我们深信警方的权威性形象是足以劝服大多数施虐者参加强制性辅导服务;加上,警司警诫令计划以往曾被修改,如现在再次提出此方案,应可大大减低修改法律条例时带来的技术性问题。

但我们明白要将警司警诫令计划的对象推至家暴施虐者,当中会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在司法制度上,对青少年违法人士和成年违法人士的处理手法是截然不同;其次,亦担忧有个别警员会有滥用职权的情况出现,为怕负上拆散别人家庭的责任而抗拒提供此计划予家暴施虐者;最后,此计划如要推行,额外的资源增拨是需要的。

带条件性的签保令 (Bind Over Order with extra condition)

现时香港有两种签保令,根据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条例》第61至65条,第一种签保令是有条件释放令:被告人承认有罪或被判有罪后,只要向裁判官申诉,并保证在担保期间内保持行为良好或保证缴付罚款,便可获得释放,不需要入狱。虽然被告人因被定罪而留有案底,但根据「罪犯自新条例」,三年后案底会被删除。另一种签保令是被告与主控官达成协议,主控官同意不提出起诉証据,而被告同意案情内容,由裁判司判定被告人需要在指定期间内保持行为良好。由于控方不提出起诉証据,技术上控罪并没有成立,因此被告人没有犯罪记录。这种签保令是适用于犯上轻微罪行或精神病患者。

在此,我们倡议将强制性施虐者辅导列为其中一项签保令的条件。当施虐者同意接受签保令时,除保持行为良好外,亦需要参加施虐者辅导课程。若接受签保令者不参加课程,即属违犯签保令。

此方案相信会获得妇女支持。因为不少妇女仍默默忍受丈夫的虐待,不想指证丈夫,生怕丈夫因此而被检控或留有案底。事实上,建议修订的条例能鼓励妇女挺身而出作证;另外,此方案另一个好处是节省在法庭审讯的时间。 不过,此方案涉及条例的修改和程序的变更,是相当複杂的。还有,裁判官要等候感化主任的报告来评估施虐者的行为,这样亦会产生另一个程序,因而延长案件的等候时间。

带条件性的感化令 (Probation Order Revision)

受感化者须在感化期间接受感化官的辅导及监管,从而使他们重新投入社会,成为守法的公民。因此,感化服务的目标包括协助受感化者在态度及行为上作出正面的改变;强化他们适应生活的技巧,以及加强家庭成员对他们的支持。要达致以上的目标,受感化者被转介至适切的社会服务:接受心理治疗、福利服务、其他服务如感化事务义务工作计划及社区支援服务计划等。

如把强制性施虐者辅导加入现时的感化令内,只需要改变现行的机制,既减省修改条例所带来的繁複过程和时间;最重要的还是,强制性施虐者辅导完全符合感化令的目标并适用于感化令之内。加上,感化官的监察能确保施虐者有适当的治疗,如感化者缺席于辅导课程,会被视为违犯感化令。

但据政府资讯中心的资料显示,在过去三年(由2001年至2003年),因涉及家庭暴力而被判接受感化令的个案每年不足10宗。因此,若祗单一推行感化令,对强制性施虐者辅导的有效性未必有明显增长。有见及此,陈博士建议不应把以上三个方案分割处理,应视作整合统一的方案来实行。

 

三个建议方案的简表 

 

方案一:

警司警诫令计划

方案二:

签保令

方案三:

感化令

 

现时的情况

- 只适用于青少年违法

人士

- 如被判有罪者于二年内保持行为良好,没有再触犯法律,其案底会被删除

 

  • 罪犯受感化官的监 管

建议的改变

- 扩展服务对象至成

年人违法人士

- 将强制性施虐者辅导列为其中一项签保令的条件。施虐者要参加强制性辅导,保持行为良好,没有再触犯法律,其案底会被删除

 

  • 将强制性施虐者辅 导列为其中一项感化令内的条件

有利因素

- 此方案以往曾作出

修改,因此现在再

提出修改是比较容

 

- 警方的权威性形象

足以劝服施虐者参

加强制性辅导服务

 

- 鼓励妇女能挺身而

出指控丈夫

 

-省却法庭审讯的时间

-机制是比较容易改动

 

 

不利因素

- 青少年违法者与成人违法者的司法制度不同

 

- 警员或不愿负上拆散别人家庭的责任而抗拒此计划

 

- 需要增拨资源

 

-修改条例涉及繁複的过程

 

- 需要感化官报告

- 被判接受感化令的个案不多

总结

「零度容忍」是我们最终想达致的目标。然而,我们在处理家暴事件的手法仍远逊于西方国家:例如没有一个家暴法庭专责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没有强制性施虐者辅导的条例、家庭暴力条例(Cap189)也相对地保守。所以,要达致「零度容忍」的目标殊不容易。故长远来说,修订家庭暴力条例(Cap189)以达致全面地保护受虐者是极之需要;提供辅导治疗和善后支援予施虐者更是不可或缺;家暴法庭的成立更是未来的重要考虑。我们知道急剧的改变是需要时间,故从我们站于最前线的角度观察,第三线男士服务是一个好的开始。虽然相比西方国家,我们的起步已迟了20年以上,但过去三年我们已倾尽全力帮助很多受家暴困扰的家庭并取得理想的成果。现在,正是一个合适的时间尝试推行短期或强制性施虐者辅导服务。当然施虐者仍然是有权选择,可接受辅导治疗或面对法庭的审判。不过,长远来说,我们正传递一个重要的讯息,教育下一代和带领他们用一个截然不同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