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日多宗家庭暴力惨剧、以至有无辜的小孩子被杀害,反映家庭暴力实在是一个计时炸弹。能顺利到庇护中心求助的妇女,比起留在家中哑忍的妇女,算是比较幸运的一群,然而,庇护中心只能提供短暂住宿服务,在妇女/儿童危急的情况下,解决燃眉之急,长远来说住屋的问题是大部份受虐妇女要急于解决的。
政府目前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及离婚人士(有需要者)提供「有条件租约计划」或「体恤安置」的住屋协助,原则上应该可以舒缓受虐者在住屋的困难,减少他们的榜徨。
然而,就著「有条件租约计划」或「体恤安置」的内容及执行事宜,本会有以下建议,诚盼政府考虑。
就入住和谐之家庇护中心2005-06的数据显示,在入住的212名妇女中,除了40.1%(85人)回家与丈夫复合外,能成功受惠体恤安置只有7人(3.3%),成功获得有条件租约计划只有2人(0.9%),反映能顺利受惠于「有条件租约计划」或「体恤安置」很少,只有4.2%(共9人),未能广泛地支援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住屋需要。此外,有些受虐妇女能获得社署租金津贴以另觅居所的,当中亦只有46人(21.7%),由此反映,真正受惠于当前由社署提供的房屋资源(以上三种)的受虐妇女合共只有57人*,供不应求的情况严重。
根据入住和谐之家庇护中心妇女的经验反映,申请「有条件租约计划」或「体恤安置」需时,未能于合理时间内为受害者提供协助。由于庇护中心宿位有限,我们只可提供最多三个月短暂居所。然而,申请「有条件租约计划」或「体恤安置」的过程一般都超过三个月,未能配合短期庇护中心的服务,迫使妇女作出不情愿的选择,例如入住条件较差的私屋、或因分户不成功,被迫放弃分户或公屋户,只可选择暂时租住私人楼宇,使她们受更多无形的压力,精神上的负担百上加斤,此举反映目前住屋的支援服务措施未能配合妇女的真正需要,解决实际住屋问题,保护她们免受家暴伤害。
现时求助者需透过社署社工或综合家庭社会服务中心社工的推荐,才能申请住屋协助,申请人不可以个人身份直接向房署作出申请,故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得到住屋协助,取决于个案社工的评估及行使酌情权。然而,一直为人诟病的,是政策欠缺明确指引,亦没有足够的透明度让申请者表白自己对房屋的需要,就算有时表白了现时住屋的困难,例如遭人歧视、住客排斥、或小朋友的不适应等……但这些困难不等于能被了解及考虑,更遑论被接纳或认同。社工的审批/推荐的程序实有必要增加透明度及明确指引,提高社工同业对家暴受害者住屋需要的敏感度,以达到有效及一致地处理审批/推荐的程序,尤其是有关「有条件租约计划」的安排。
根据现时申请「有条件租约计划」的条款,与配偶共同拥有私人物业或居屋的求助人在社署的推荐下也可提出申请,然而,房署却会根据法庭颁令申请人已放弃物业拥有权才考虑其申请,言下之意,家庭暴力受害人必须放弃业权或卖出物业才被考虑其申请,那管结果是成功或失败,此举只会增加求助人的关卡,这样,不但延误有关个案安全的保障,更可能间接迫使使受助人放弃申请,把自身的安危作赌注。本会期盼政府能放宽拥有业权人士之申请限制,如于法庭未颁令其物业安排前,已著手处理其申请或批出短暂性的「有条件租约」;或向有需要人士发放暂时性的社署租金津贴等舒缓措施,把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安全放作首要考虑点。
亦有入住和谐之家庇护中心的妇女反映,在申请「有条件租约计划」或「体恤安置」的过程中,因社署社工与房署工作员角色不清,使两个单位会互相推卸责任予对方,使申请人往往需要周旋于两个部门之间。这样不但延误了申请时间,亦会增添身心疲累的受虐妇女的精神压力。
我们留意到最新的潜藏危机,就是只要发生过家暴事件,而未能得到适切的跟进,如房屋安排,以致增加受虐妇女与丈夫同住所隐藏的危险性。就好像现今乐富康强苑三母女惨死事件。因此,按和谐之家去年入住数字的反映,有不少的妇女仍与丈夫同住(40.1%),又或有妇女取得禁制令回家(0.5%),又或有些妇女因为配偶答允离开而回家(9%),这些个案的潜藏危机绝不可忽视,不单跟进的社工/专业人士要留意安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这些妇女作出适切而弹性的房屋徒置,以保障受暴力影响(包括儿童)的安全。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有以下的提议:
如有查询,欢迎致电2342-0072与和谐之家总事王凤仪女士或社区教育及资源服务主管叶长秀女士联络。
*注:在入住的212名妇女中,除了内文所提及的140人外,馀下妇女的安排如下:回家,配偶应允离开(19人);回家,取得禁制令(1人);自力另租居所(16人);与父母/亲戚同住(14人);与朋友同住(13人)及其他安排(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