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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者輔導計劃

日期: 
2008.06.13

和諧之家

對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

處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組委員會有關

施虐者輔導計劃

2008年6月12日

 

對立法會CB(2)2198/07-08(01)號文件,和諧之家有以下的提問及回應:

 

  • 有關家福會及社署的經驗的提問

和諧之家由2000年起推行BIP男士施虐者輔導服務,對是次由政府公幣撥款發展的施虐者輔導的先導計劃,本會十分欣賞,好讓輔導施虐者的小組經驗得以累積,盼能分享過程中寶貴的經驗,增加前線同工的公開交流:

 

  • 文件提到家福會有3次公開女性施虐者的小組經驗,不知與現行的男性施虐者小組有何不同?無論在內容上、過程上、工作員的配合或其他方面,有什麼經驗可留意?
  • 是次的施虐者輔導計劃,是由家福會及社署合作推行。作為非官方及官方的機構這次攜手合作,我們作為外面的支持者,很想得知箇中合作經驗,無論是理念的配合、分工、成效、檢討及服務發展等,以及怎樣協調箇中可能的不同手法?我們留意到,針對對象的不同(暴力程度的不同),及理念的不同,(究竟是誰要為暴力負責?施虐者?還是受影響的伴侶?)在介入時,作為對比及實驗性小組方面,會遇到什麼困難呢?
  • 在<附錄一>裡,可否列明施虐者參與先導計劃的實際出席率及流失率?及實際完成計劃的人數,並至今仍接受跟進的人數?不同機構的介入方法是否有助Engagement的技巧?那些又是怎樣的經驗?
  • 文中有提到使用朋輩支持,可否多分享具體的情況及成效?究竟對那些施虐者最有幫助?如何及怎麼使用?
  • 在小組過程中,小組工作員如何與個案工作員以至法庭聯繫,以監察施虐者的進度?

 

  • 施虐者輔導計劃服務的意見

1. 避免妄顧受虐者的人身安全

針對文件中7C的觀察,「(施虐者)其配偶/伴侶同時作出改變並予以支持是相當重要;其配偶/伴侶的回應可作為反映施虐者改變進度的有用指標」,我們擔心此舉不能突顯施虐者全力為其施暴行為負責的原則,反而要求配偶/伴侶同時為施暴者(他人)的行為負責,作出改變。按我們和諧之家男士施虐者服務經驗得知,BIP小組成員的配偶/伴侶,是需要在施暴者完全停止暴力之後,而且得到受虐者同意,我們才會接觸受虐者。這樣,我們才可避免妄顧受虐者的人身安全,而增加他們的潛藏危險處境。

 

2. 擴闊法庭判令,增加可跟進的個案

外國經驗早已引證由法庭頒判的施虐者輔導的成效。研究顯示無論施虐者是基於自願或強制原因而參加施虐者輔導,只要能完成有關輔導課程,重犯的百份比亦會減低達一半(Bocko al.et,. 2004)。社會福利署總結施虐者輔導的先導計劃的推行結果及觀察的文件中,認為自願性輔導的成效較強制性輔導理想。我們固然明白自願性參與願意改變的動機高的道理,但敢問有多少施虐者在施予暴力行為後自願地參加輔導計劃? 現時接近7成經法庭處理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是被判「簽保令」,政府若能同時提供強制性施虐者輔導計劃予被判簽保令的施虐者,相信能有更多施虐者可以參與計劃,那時的數目,肯定會比目前社署公佈的171個個案為多。

 

3. 增加資源發展施虐者服務及男士服務

要有效遏止家暴問題,預防及治療工作都需要額外給予資源。隨著家暴條例(Cap 189)的更新,志願團體有望在法庭判「禁制令」的同時,以獲邀服務推行者的身份來協助施虐者停止暴力行為。這未嘗不是增撥資源的基本條件。和諧之家認為政府不應止於此,政府應增撥資源來發展施虐者輔導計劃,過於只用金錢來外賣「補救的服務」,因為此舉沒有前瞻性,未能鼓勵發展先導服務來累積更多寶貴的經驗,以打穩基礎。在增撥資源的同時,也要針對施虐者的男士配套服務,如員工培訓、公眾教育、朋輩支援小組、研究調查、政策分析等是不能缺少。

 

4. 審視提供家暴服務的最終原則

坊間實在有不同的工作模式來提供家暴的服務,無論是受虐、施虐者或目睹家暴的兒童工作等。其實,無論是來自那種理念,我們認為基本的價值觀念,要將受虐者及兒童的安全放首位,而且亦應該主張施虐者要為其暴力行為負責任等原則。我們寄望社署未來選擇合作伙伴時,會考慮我們提議的原則,並考慮有豐富處理家暴經驗的機構為佳。

 

通訊處:

賽馬會和諧一心家暴防治中心──社區教育及資源服務

電話:2342-0072

傳真:2304-7783

電郵:hhcerc@harmonyhousehk.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