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处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组委员会会议
本会非常欢迎及赞同政府就<<家庭暴力条例>>作出检讨及修订,其中:
「扩大<<家庭暴力条例>>的适用范围至包括前配偶或前同居者,以保护申索人免受已离
异的配偶骚扰」
「法院发出强制令时,可附上逮捕权书,让警员可即时拘捕违反强制令人士」
「强制令和逮捕权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这些建议都是恰当和切实可行的。然而,就「建议」文件中,本会仍有一些观察,回应及建议,期望政府能再作考虑及深入探讨。
(1) 政府应清晰地向立法、执法人员和处理家暴的专业人仕解释“骚扰”(molest)具体的内容
本会同意在法律意见上,“骚扰”(molest)一词可包括身体和精神及心理虐待。既然在法律的定义上molest一词已涵盖精神/心理虐待,本会关注的是如何让社会大众及专业人士认识“骚扰”(molest)一词的具体内容,以免在执法和推行教育层面上产生混淆、分歧,甚至隐蔽了精神/心理虐待的涵意。故建议政府在公众教育、专业人员培训及宣传的工作上清晰的解释“骚扰”(molest) 一词的涵意。
(2)「先行修订<<家庭暴力条例>>,把家庭关系内的缠扰行为列为刑事罪行的建议」,为什麽不可行?
政府回应不可行的理据是「香港法例应互相连贯和一致」和「警员在执法时面对极大的困难」。本会对以上理据的解释并不认同:家庭是社会上重要的组成单位,暴力在家庭中发生有其複杂性和难于处理的地方,所以政府才确认其独特性,并订立<<家庭暴力条例>>予以专门讨论和介入的方法。而「缠扰行为」既是家暴中常见的侵害行为,为什麽又突然要以「香港法例应互相连贯和一致」为由,而认为修订不可行。
对于「警员在执法时面对极大的困难」,是由于必须确立涉嫌人士与投诉人的关系,本会实看不到问题所在。现时警员在处理家暴事件中己经要确立投案人与涉嫌人是否配偶或同居的关系,为什在「缠扰行为」上却有确立涉嫌人士与投诉人的关系的极大的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所发生的缠绕行为有别于其他公众人士被陌生人缠扰的情况。绝大部份的家暴案件缠扰行为,投诉者与涉嫌人是互相认识的,要确立他们的关系,绝不困难。
政府在回应文件中重申2001年推出「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己交由民政事务局进行研究,但2001年至今已经5年多了,不知民政事务局在立法的时间表上进展如何?何时才能使那些受「缠扰行为」的家暴受害人能及早得到法律的保障?
(3) 儿童目睹家庭暴力应订为刑事罪行
根据和谐之家在2005-2006年度,入住在庇护中心之46名儿童的资料,当中涉及其在家的情绪表现时,有87%表示不开心,76%示表恐惧和害怕,及61%表示担心。儿童目睹家庭里发生暴力和目睹在家庭以外的暴力罪行当然不同:在家庭所发生的暴力次数是频繁的(frequency)、而且由于运用暴力的是亲人,所以儿童对事件的评估也会较严重(intensity),儿童目睹至亲人受害或施暴,更不会随便有勇气向外人透露,导致儿童因目睹家庭暴力而有深远的负面影响(negative impact)。政府单称由于很难分割儿童目睹家庭内及以外的罪行而对建议有所保留,我们应为这理据是不充份的,希望政府在「零度容忍家暴」的政策下,重新考虑将儿童目睹家暴订为刑事罪行。
(4) 引入法院判刑的施虐者辅导计划
a)根据警方数字显示,警方于2005年共处理了2,628宗「家庭暴力」案件,被捕人数达1,159人,成功被检控人数234人,罪名成立的118人,当中罪名成立而被判接受感化的有14人,其馀的判刑包括入狱、缓刑、罚款(佔最大比数 – 30%)、社会服务令、签保、及其他。如以现时做法,即只有14人(12%)在接受感化令中能有「机会」在判刑中被转介往施虐者的辅导计划,这个数目是未能满足现有施虐者的辅导需要。
b) 在判刑分类上,「由警方向法庭申请要求施虐者接受签保令」计有506宗,他们虽然是全部涉及家暴事件,但却没有被转介参予施虐者辅导,令这些己经有家暴记录的人士不能及早有机会改变暴力行为,这是我们政策及立法上的一大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