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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政府就家庭暴力條例的檢討 - 初步的修訂建議」文件

日期: 
2006.06.14

和諧之家

回應「政府就<<家庭暴力條例>>的檢討 - 初步的修訂建議」文件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處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組委員會會議

 

本會非常歡迎及贊同政府就<<家庭暴力條例>>作出檢討及修訂,其中:

「擴大<<家庭暴力條例>>的適用範圍至包括前配偶或前同居者,以保護申索人免受已離

異的配偶騷擾」

「法院發出強制令時,可附上逮捕權書,讓警員可即時拘捕違反強制令人士」

「強制令和逮捕權書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這些建議都是恰當和切實可行的。然而,就「建議」文件中,本會仍有一些觀察,回應及建議,期望政府能再作考慮及深入探討。

(1) 政府應清晰地向立法、執法人員和處理家暴的專業人仕解釋“騷擾”(molest)具體的內容

本會同意在法律意見上,“騷擾”(molest)一詞可包括身體和精神及心理虐待。既然在法律的定義上molest一詞已涵蓋精神/心理虐待,本會關注的是如何讓社會大眾及專業人士認識“騷擾”(molest)一詞的具體內容,以免在執法和推行教育層面上產生混淆、分歧,甚至隱蔽了精神/心理虐待的涵意。故建議政府在公眾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宣傳的工作上清晰的解釋“騷擾”(molest) 一詞的涵意。

 (2)「先行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把家庭關係內的纏擾行為列為刑事罪行的建議」,為什麼不可行?

政府回應不可行的理據是「香港法例應互相連貫和一致」和「警員在執法時面對極大的困難」。本會對以上理據的解釋並不認同:家庭是社會上重要的組成單位,暴力在家庭中發生有其複雜性和難於處理的地方,所以政府才確認其獨特性,並訂立<<家庭暴力條例>>予以專門討論和介入的方法。而「纏擾行為」既是家暴中常見的侵害行為,為什麼又突然要以「香港法例應互相連貫和一致」為由,而認為修訂不可行。

對於「警員在執法時面對極大的困難」,是由於必須確立涉嫌人士與投訴人的關係,本會實看不到問題所在。現時警員在處理家暴事件中己經要確立投案人與涉嫌人是否配偶或同居的關係,為什在「纏擾行為」上卻有確立涉嫌人士與投訴人的關係的極大的困難?在家庭暴力案件所發生的纏繞行為有別於其他公眾人士被陌生人纏擾的情況。絕大部份的家暴案件纏擾行為,投訴者與涉嫌人是互相認識的,要確立他們的關係,絕不困難。

政府在回應文件中重申2001年推出「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己交由民政事務局進行研究,但2001年至今已經5年多了,不知民政事務局在立法的時間表上進展如何?何時才能使那些受「纏擾行為」的家暴受害人能及早得到法律的保障?

(3) 兒童目睹家庭暴力應訂為刑事罪行

根據和諧之家在2005-2006年度,入住在庇護中心之46名兒童的資料,當中涉及其在家的情緒表現時,有87%表示不開心,76%示表恐懼和害怕,及61%表示擔心。兒童目睹家庭裏發生暴力和目睹在家庭以外的暴力罪行當然不同:在家庭所發生的暴力次數是頻繁的(frequency)、而且由於運用暴力的是親人,所以兒童對事件的評估也會較嚴重(intensity),兒童目睹至親人受害或施暴,更不會隨便有勇氣向外人透露,導致兒童因目睹家庭暴力而有深遠的負面影響(negative impact)。政府單稱由於很難分割兒童目睹家庭內及以外的罪行而對建議有所保留,我們應為這理據是不充份的,希望政府在「零度容忍家暴」的政策下,重新考慮將兒童目睹家暴訂為刑事罪行。

(4) 引入法院判刑的施虐者輔導計劃

a)根據警方數字顯示,警方於2005年共處理了2,628宗「家庭暴力」案件,被捕人數達1,159人,成功被檢控人數234人,罪名成立的118人,當中罪名成立而被判接受感化的有14人,其餘的判刑包括入獄、緩刑、罰款(佔最大比數 – 30%)、社會服務令、簽保、及其他。如以現時做法,即只有14人(12%)在接受感化令中能有「機會」在判刑中被轉介往施虐者的輔導計劃,這個數目是未能滿足現有施虐者的輔導需要。

b) 在判刑分類上,「由警方向法庭申請要求施虐者接受簽保令」計有506宗,他們雖然是全部涉及家暴事件,但卻沒有被轉介參予施虐者輔導,令這些己經有家暴記錄的人士不能及早有機會改變暴力行為,這是我們政策及立法上的一大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