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及2004年社署出版了<<處理虐待配偶案程序指引>>,清楚列明針對警察、社工、醫務人員等作出的介入方法,以確保一定的服務素質。過往我們就警方處理家暴措施已提出了不少的建議及方向,只可惜,時至現在,受害人在向警方求助時仍面對不少的困難,現羅列如下:
前線警方在處理家暴時危機感及敏感度不足
了解到警方在執行家暴個案時,需落口供。有前線醫護人員反映,警方會在受害人未完成醫療診斷及未得醫護人員同意下,擅自帶受害人離開醫院往落口供。當受害人往庇護中心暫住時,又會要求在庇護中心附近與受害人落口供,甚至提出由警車接送往返宿舍之路程。
以上兩個例子,反映了警方為了要迅速處理家暴事件,疏忽了對受害人的人生健康及安全。雖然處理虐待配偶程序指引已經有12年歷史,然而前線的警員對處理有關個案仍有不足,建議繼續加強警方就家暴敏感度的培訓,在執法時更能體察受害人的處境及需要。
警員宜採取恰當的用詞避免誤導家暴受害者
不少前線警員對受虐者未能作證、對起訴施虐者猶豫不決的態度感到無奈。可知道,按前線社工反映,警員與受虐者的說話,亦會左右受害人起訴對方的決心,特別對徬徨無助的案主來說,「你告你老公,分分鐘會攪到家散人亡。」「好快無事,我地會轉介你去見社工,但你告佢,你老公可能好嬲你。」這些具方向性的說話,只會增加當事人無形的壓力,有可能令他們連起訴的勇氣都打消了。這亦是受害人不願提出起訴的原因之一。
鼓勵監控服務素質及公開教育物料
警方近年一直努力加強警員就處理家暴的培訓,當中還有不少實踐工作需要在各部門、單位一一施行,透過警方公開相關的培訓資料、與具處理家暴經驗的前線醫護人員、社會服務機構等定期見面,就有關工作經驗提供意見及互相交流,定能做到落實執行指引、檢討成效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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