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近日多宗家庭暴力慘劇、以至有無辜的小孩子被殺害,反映家庭暴力實在是一個計時炸彈。能順利到庇護中心求助的婦女,比起留在家中啞忍的婦女,算是比較幸運的一群,然而,庇護中心只能提供短暫住宿服務,在婦女/兒童危急的情況下,解決燃眉之急,長遠來說住屋的問題是大部份受虐婦女要急於解決的。
政府目前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及離婚人士(有需要者)提供「有條件租約計劃」或「體恤安置」的住屋協助,原則上應該可以舒緩受虐者在住屋的困難,減少他們的徬徨。
然而,就著「有條件租約計劃」或「體恤安置」的內容及執行事宜,本會有以下建議,誠盼政府考慮。
就入住和諧之家庇護中心2005-06的數據顯示,在入住的212名婦女中,除了40.1%(85人)回家與丈夫復合外,能成功受惠體恤安置只有7人(3.3%),成功獲得有條件租約計劃只有2人(0.9%),反映能順利受惠於「有條件租約計劃」或「體恤安置」很少,只有4.2%(共9人),未能廣泛地支援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住屋需要。此外,有些受虐婦女能獲得社署租金津貼以另覓居所的,當中亦只有46人(21.7%),由此反映,真正受惠於當前由社署提供的房屋資源(以上三種)的受虐婦女合共只有57人*,供不應求的情況嚴重。
根據入住和諧之家庇護中心婦女的經驗反映,申請「有條件租約計劃」或「體恤安置」需時,未能於合理時間內為受害者提供協助。由於庇護中心宿位有限,我們只可提供最多三個月短暫居所。然而,申請「有條件租約計劃」或「體恤安置」的過程一般都超過三個月,未能配合短期庇護中心的服務,迫使婦女作出不情願的選擇,例如入住條件較差的私屋、或因分戶不成功,被迫放棄分戶或公屋戶,只可選擇暫時租住私人樓宇,使她們受更多無形的壓力,精神上的負擔百上加斤,此舉反映目前住屋的支援服務措施未能配合婦女的真正需要,解決實際住屋問題,保護她們免受家暴傷害。
現時求助者需透過社署社工或綜合家庭社會服務中心社工的推薦,才能申請住屋協助,申請人不可以個人身份直接向房署作出申請,故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得到住屋協助,取決於個案社工的評估及行使酌情權。然而,一直為人詬病的,是政策欠缺明確指引,亦沒有足夠的透明度讓申請者表白自己對房屋的需要,就算有時表白了現時住屋的困難,例如遭人歧視、住客排斥、或小朋友的不適應等……但這些困難不等於能被了解及考慮,更遑論被接納或認同。社工的審批/推薦的程序實有必要增加透明度及明確指引,提高社工同業對家暴受害者住屋需要的敏感度,以達到有效及一致地處理審批/推薦的程序,尤其是有關「有條件租約計劃」的安排。
根據現時申請「有條件租約計劃」的條款,與配偶共同擁有私人物業或居屋的求助人在社署的推薦下也可提出申請,然而,房署卻會根據法庭頒令申請人已放棄物業擁有權才考慮其申請,言下之意,家庭暴力受害人必須放棄業權或賣出物業才被考慮其申請,那管結果是成功或失敗,此舉只會增加求助人的關卡,這樣,不但延誤有關個案安全的保障,更可能間接迫使使受助人放棄申請,把自身的安危作賭注。本會期盼政府能放寬擁有業權人士之申請限制,如於法庭未頒令其物業安排前,已著手處理其申請或批出短暫性的「有條件租約」;或向有需要人士發放暫時性的社署租金津貼等舒緩措施,把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安全放作首要考慮點。
亦有入住和諧之家庇護中心的婦女反映,在申請「有條件租約計劃」或「體恤安置」的過程中,因社署社工與房署工作員角色不清,使兩個單位會互相推卸責任予對方,使申請人往往需要周旋於兩個部門之間。這樣不但延誤了申請時間,亦會增添身心疲累的受虐婦女的精神壓力。
我們留意到最新的潛藏危機,就是只要發生過家暴事件,而未能得到適切的跟進,如房屋安排,以致增加受虐婦女與丈夫同住所隱藏的危險性。就好像現今樂富康強苑三母女慘死事件。因此,按和諧之家去年入住數字的反映,有不少的婦女仍與丈夫同住(40.1%),又或有婦女取得禁制令回家(0.5%),又或有些婦女因為配偶答允離開而回家(9%),這些個案的潛藏危機絕不可忽視,不單跟進的社工/專業人士要留意安全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為這些婦女作出適切而彈性的房屋徙置,以保障受暴力影響(包括兒童)的安全。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有以下的提議:
如有查詢,歡迎致電2342-0072與和諧之家總事王鳳儀女士或社區教育及資源服務主管葉長秀女士聯絡。
*註:在入住的212名婦女中,除了內文所提及的140人外,餘下婦女的安排如下:回家,配偶應允離開(19人);回家,取得禁制令(1人);自力另租居所(16人);與父母/親戚同住(14人);與朋友同住(13人)及其他安排(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