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條例》在1986年於香港使用,旨在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保護,使他們免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沿用至今超過十六年,中間從沒有檢討及修訂。 受騷擾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發出命令,禁制另一方騷擾申請人和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或進入其婚姻居所。雖然法例的用字沒有指明哪一性別,但條文的受惠人大都是婦女。 根據《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凡配偶向民事法庭提出申請,法庭可發出禁制令:- a.限制其配偶向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使用暴力;或 b.禁止對方返家或家中某指定部分,或某指定地方。 禁制令的條款及其有效期只限3個月,另可展期3個月,有效期合計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衛生福利局的資料顯示,新舉報的虐待配偶個案由1998年的1009宗增至2001年的2433宗,當中婦女成為受害者仍然維持於超過90%,而根據警方2001年的數字顯示,每天平均發生6.7宗家庭暴力事件中,便有超過一宗涉及嚴重毆打、傷人及謀殺/誤殺的家庭糾紛事件,情況令人憂慮。和諧之家的入住個案及熱線求助電話亦不斷上升,01/02年的入住人數(447人)較98/99年的376人上升了20%,而熱線求助電話亦由97/98年的4836宗增加至01/02年的8411宗,增幅超過70%。雖然以上的案件數字並沒有按施暴者和受害者的關係分類,但是近年不少有關家庭暴力的報導均涉及父母與子女(虐老,虐兒), 兄妹、婆媳或叔嫂之間等,可見暴力已不限只發生於夫婦或同居配偶之間。
另外根據和諧之家於本年八月向離院婦女進行的調查顯示,在願意接受訪問的24位婦女當中,有13位是曾經或現在正受配偶纏擾,形式包括電話騷擾(62%)、恐嚇(54%)、辱罵(38%)、在家附近遊蕩(31%)等。超過半數受害者因此而令其精神嚴重困擾、心情煩躁及精神緊張,亦接近五成受害者表示因此而常感恐懼及焦慮不安。亦有超過三成表示因此而外出次數減少(31%),影響其社交生活。
法例上的修改擴大保護對象範圍:
原因:
按目前《家庭暴力條例》,只適用於有婚姻關係或長久穩定的同居關係的男女及其子女,對於近年不斷發生的虐待均有翁姑、媳婦、叔嫂、兄弟姊妹等關係,而共同居住於同一居所而發生的暴力問題便顯得無能為力,反映現行條例對有關「家」之概念限定過狹,實無法完整保護所有家庭成員。近年在家居生活中出現的虐待老人現象有上升趨勢,由於本條例只針對婦女與兒童,不足以正視虐待老人的現象。
根據該條例,只有已婚人士及同居的一男一女才可藉申請禁制令獲得濟助。遭纏擾的受害人假如在受騷擾時從來不曾或不再與纏擾者同居,便不能要求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再者當夫婦一旦離婚,這項補救辦法亦不能根據該條例提出申請。根據同一理由,當同居男女結束關係後,法院亦無權提供保障,這反映當前條例的不足。
建議一)
本會建議,條例中的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應改為家庭居所(Domestic Home),適用的範圍應由配偶及親子間的家庭暴力事件擴闊至前配偶,包括前同居者、翁姑、媳婦、母子、叔嫂等共同居住在同一居所內的人所產的暴力事件,以令更多家庭關係的成員得到條例的保護。建議包括:
配偶及前配偶前同居者及現同居者父母親及子女(包括繼子女及被收養之子女)兄弟姊妹婆媳、公媳,叔嫂關係
任何親人或不能自我照顧的人而法庭又認為他(們)在該家庭居所中應被視為該家庭成員
對家庭暴力予以明確定義
原因:
家庭暴力涉及身體、精神及性虐待,條例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障較局限於身體上的暴力,其他受著較不明顯的虐待,如婚內強姦、精神虐待等傷害的受害者則要透過較長時間及複雜的程序才可獲得保障,甚至未能獲得保障。另家庭暴力條例規定法院可以在禁制另一方對申請人使用暴力或禁止該另一方進入申請人的居所或某指明地方的禁制令附上一份逮捕書,不過法院只可在該另一方已經令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身體受傷害,並相當可能再次使申請人或兒童身體受傷害才可行使此權力,但是如果另一方只是威脅使申請人或兒童身體受傷,法院是不能附上逮捕書,只有當男人或女人不斷違反禁制令,並對另一方及其他有關人等造成滋擾, 法院才可附上逮捕書。
建議二)
本會建議,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應明確列明暴力行為不只包括身體侵害的行為,也包括明顯的精神上的侵害行為,和婚內強姦等性暴力行為,並加強法院在使用逮捕書的權力,即使是性虐待 (如婚內強姦) 或精神虐待等,也可在禁制令附上逮捕書,以正視性虐待及精神虐待這類暴力對受害者的影響。
檢討禁制令內容
原因:
現時受害者申請禁制令及逮捕令的最高有效期不可超過六個月,而申請離婚而涉及撫養權的案件,法庭處理時間頗長,部分甚至超過六個月,家庭暴力受害者於此段期間很容易受到丈夫纏擾及威嚇,使受害者精神容易受損。
建議三)
本會建議申延禁制令及逮捕令的最長有效期至1年,但可3個月檢討一次,以配合申辦離婚及撫養權手續時間。為積極改善施虐一方的暴力行為,建議法庭把施虐者曾否參與輔導及教育小組課程(例如和諧之家-第三線男士服務)及其表現報告,作為應否接納受害者申請延長禁制令有效期的評估項目之一。即若施虐一方不曾參加輔導或教育課程或其表現不理想,法官考慮延長禁制令的有效期機會較高。
其他社會配合設施
加強專業人士的訓練
建議四)
為使前線專業人員掌握足夠的專業知識以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本會建議規定社工人員、幼兒照顧員、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學校輔導及行政人員、教師等應接受預防家庭暴力之在職教育。在學校教育方面,應加強提倡男女平等及預防家庭暴力等概念。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七日
支持團體名單:
防止虐待兒童會護苗基金明愛防止虐老計劃香港家庭福利會
靈實長者醫護中心
檢討工作成員名單:
馮潤寶律師 (和諧之家董事局成員)林滿馨律師楊俊豪律師 葉長秀女士 (和諧之家-新家庭社區教育及資源中心協調主任)
阮冠英小姐 (和諧之家-新家庭社區教育及資源中心社區教育工作員)
和諧之家.新家庭社區教育及資源中心
電話: 2342 0072傳真: 2304 7783